高某诉揭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民间纠纷;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案由:
管理人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揭中法行终字第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朝泓

姚奕声

陈锋

代理律师:

吴越文

石翀

黄伟青

法官解说
1.揭东县公安局是否具备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是在被诉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职权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法院(2012)揭东法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揭中法行终字第8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吴越文,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揭东县公安局,住所地揭东县城金凤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2,揭东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伟青,广东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揭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望生;审判员:陈璧龙;人民陪审员:江建鑫。
二审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朝泓;审判员:姚奕声、陈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