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东都再生资源环保产业基地管理有限公司诉文安县天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民事 租赁合同 解除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2)文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鉴心

李晓栋

代理律师:

袁伍林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显然旨在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以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这里必须讲清楚的是合同解除权的属性问题。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通过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成就的权利,或者说形成权是指单独的法律行为即可完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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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2)文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文安东都再生资源环保产业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国营黄甫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健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伍林,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天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国营黄甫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鉴心;审判员:李晓栋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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