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2)文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文安东都再生资源环保产业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国营黄甫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健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伍林,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天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国营黄甫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昊。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鉴心;审判员:李晓栋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18日签订了-公司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土地12445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年租金为550000元。前两年每半年收取租金一次,第三年起每年收取租金一次,付款日期为以起租日为准提前30日支付,不按期支付租金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逾期1日按2‰计算,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2月29日前支付租金275000元,2012年8月31日前支付租金275000元,以上租赁费550000元,到2012年9月底违约金达到117150元。但被告始终没有给付。现在要求被告给付首批租金27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保留权利。
三、事实和证据
2011年8月18日原告文安东都再生资源环保产业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天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厂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河北省文安县国营黄甫农场文安东都再生资源环保产业园内编号为纬一路08号A的土地,按规划标准建设厂房后,租赁给被告作为从事进口废七类拆解场地使用。原、被告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年租金为550000元。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前两年每半年收取租金一次,第三年起,每年收取租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能按此约定于2012年2月29日前支付此后半年的租金275000元,亦未到2012年8月31日前支付此后的租金275000元,致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此前笔租金275000元。合同还约定,如被告不按照约定日支付租金达30日,经原告方书面催缴后仍未支付的,原告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厂区租赁合同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关内容。
四、判案理由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得到全面履行,被告未能如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支付合同生效期间的土地使用租金。本案中仅对原告起诉的部分作出处理。合同的解除权系形成权,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权利人为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而无需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该项权利。关于解除合同的此类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五、定案结论
文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安县天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文安东都再生资源环保产业基地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起诉。
六、解说
本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显然旨在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以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这里必须讲清楚的是合同解除权的属性问题。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通过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成就的权利,或者说形成权是指单独的法律行为即可完成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只须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向当事人作出而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即发生形成权所产生的效力。常见的形成权有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介入权等。形成权是基础的法律概念,形成权的实现无须他方配合、协助或认可,这一点与请求权(如债权)正相反。比如当事人欲实现债权,必须通过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就只好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而主张形成权大体上没的起诉的必要,因为对方的态度对权利的实现不会产生影响。
既然行使解除权这种形成权只须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即可实现,提起诉讼没有任何必要?一旦提起了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一旦法院受理了此种诉讼也应如同本案也应别无选择地裁定驳回其起诉。作为法院万万不可深入审理此种案件,并且做出支持其主张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理由有三:一、行使解除权既然可以自行完成,又何必提起诉讼,没有提起诉讼的必要。法院审理此案只能是越俎代庖、徒劳无功。二、如果法院试图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合同。那么,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仅说一个解除合同的时间点问题,就会使人百思不得其解。如果判定判决生效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时,这就会和《合法法》第九十六条"通知到达合同解除"的规定直接冲突。如果判定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解除合同的时间点,十五天上诉期的规定就会失去意义。总之,法院审理这种案件,没有可操作性。三,如果法官对形成权的性质没有准确的认识而强行判决解除合同,判决解除的时间可能与实际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权利真空的现象,由此会导致难以意料的损害后果。事实上错误审理此案的危害和风险远非止此。如同本案,法院必须果断的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引领当事人正确、恰当地行使已方权利。需要明确一点,形成权的行使无须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学界的通说,一般情况下确实是这样。但保全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提起诉讼,可视为例外,况且保全撤销权属形成权还是请求权还存在争议。撇开理论不管,驳回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保证,审理并判决解除合同无法可依。
对于本案还有两个问题:一、驳回起诉是一个程序问题,另行制作裁定书予以解决也没问题,本案中所采取的方式是:对于一个案件中既需要判决解决又需要裁定解决,则用判决一并解决。二、关于判项的排列,把程序问题放在实体问题之后与"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李鉴心)
【裁判要旨】合同应得到全面履行,被告未能如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支付合同生效期间的土地使用租金。合同的解除权系形成权,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权利人为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而无需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该项权利。关于解除合同的此类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