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诉李某占有物返还案 民事 占有物返还 土地征用费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文马民初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梁春鹏

陈耿富

高华芳

代理律师:

刘勇军

杨启献

孙兴跃

法官解说
1、原告能否基于继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方式是以户为单位,对集体土地进行承包经营。而且,承包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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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男,汉族,1956年5月2日生,文山市人,农民。
原告高某2,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生,文山市人。
原告高某3,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生,文山市人,教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军,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壮族,农民,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启献,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兴跃,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文山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梁春鹏;代理审判员:陈耿富;人民陪审员:高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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