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倒卖伪造有价票证案 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有价票证;水票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韫争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疑点是饮用水公司的饮用水水票是否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有价票证。
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本罪属于扰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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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常州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送水工。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谭韫争
6、审结时间:20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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