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孔某、钱某借款合同案 民事 借款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光华

潘向勇

法官解说
最高额抵押的实质是在最高担保债权范围内的抵押,最高限额是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对一般抵押而言,因设定抵押时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因此不存在最高数额的限定,而最高抵押则不同,由于在抵押设定时所担保的债权不确定,抵押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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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判决书: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常州市新北区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友谊家园2-29号。
法定代表人万新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光华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男,汉族,1974年5月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钱某,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秀杰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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