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抢劫、盗窃案 抢劫罪;盗窃罪;自首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新宾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崔龙锋

彭璐

冯佳航

代理律师:

马立宝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以及被告人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罪行自首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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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新宾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昭德、代理检察员崔鷞
被告人白某,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于2012年7月24日因本案被批准并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立宝,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宣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崔龙锋;代理审判员:彭璐;人民陪审员:冯佳航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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