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诉大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诊疗过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南宁市阳光法律事务所

大新县人民医院

大新县人民医院

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新民初字第379号
审理法官:

赵立克

黄道平

雷永刚

代理律师:

农某

法官解说
1、关于本案中被告大新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的认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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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新民初字第379号。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1:韦某
原告2:邓某
原告3:冯某
原告4:冯某2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1:梁艳清、广西南宁市阳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2:韦某2、退休干部
被告:大新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大新县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1:赵某、大新县人民医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2:农某、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赵立克;人民陪审员:黄道平;人民陪审员:雷永刚。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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