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被苪某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鉴定意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

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5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文明

任一群

汪克良

代理律师:

徐伟

孙东兴

法官解说
1、对两张借条的认定。首先,从两张借条的手写部分分析,除“沈文州”三字外,其余部份笔迹几乎完全重合,如果是同一个人在没有样本比照的情况下分两次形成,不可能达到如此效果,由于借条原件从形成到向法院出示期间均由原告持有,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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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563号判决书。
2、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沈某,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徐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东兴,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苪某,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代理人莫建树,常州市新北区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明;人民陪审员:任一群、汪克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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