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回扣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柯帅外加剂有限公司

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

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2)新津刑初字第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萍

蒋慧英

王瑛

代理律师:

薛友华

向宸锋

法官解说
一、关于"回扣"的法律规定
在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商业销售普遍存在"潜规则",即商品回扣,回扣似乎成为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共同认可的行为。"吃回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体现,也自然犯罪滋生蔓延的根源。在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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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2)新津刑初字第51号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映平。
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某2),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大学文化,原四川柯帅外加剂有限公司采购主管,住四川省广汉市。2011年9月1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薛友华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向宸锋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萍;审判员:蒋慧英;人民陪审员:王瑛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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