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 死亡赔偿金 遗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2)新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杜劲

张文

王瑛

代理律师:

黄全发

何庆伟

李晓波

法官解说
本案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杨某没有与杨恩荣共同生活,也未尽到扶养义务,杨某是否应当获得死亡赔偿金。
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理解又是本案处理的重点。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而导致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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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2)新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黄全发,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车某,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新津县飞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希望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曾某1。
委托代理人:曾某2,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代理人:柯某,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新津县。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住所地新津县五津北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
委托代理人:何庆伟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波,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劲;审判员:张文;人民陪审员:王瑛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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