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蓉津建筑机具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民事 合同 违约金 损失赔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2)新津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岑永奇

陈龙珍

李萍

代理律师:

熊正刚

于坤

法官解说
本案的示范点在于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如何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追认行为。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即是指,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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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2)新津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成都市新津蓉津建筑机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胡天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正刚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坤,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某,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第三人:云南吉信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小玉,经理。
第三人:蔡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岑永奇;审判员:陈龙珍;人民陪审员:李萍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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