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花果山宾馆不服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案 使用童工;行政罚款;劳动监察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使用童工是国家设置的一条"高压线",但目前,在一些微小企业仍然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不强,用工行为难以规范,因此,该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通过该案,一方面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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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40号
2、案由:劳动监察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连云港市花果山宾馆
负责人:朱春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建,该单位员工。
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马炳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乔力,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素平;审判员:汤茂忠;代理审判员:杨路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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