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运输毒品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三终字第4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建伟

牟又红

任远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被告人张某所提其所携带的毒品是自己吸食而非用来贩卖的辩解是否成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事前通过电话联系毒品买主,在向他人购买好用于贩卖的毒品开车返回途中被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民警抓获,缴获毒品海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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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2)五法刑二初字第19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三终字第49号裁定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红梅;代理审判员:杨艳;人民陪审员:么凤琳。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伟;审判员:牟又红;代理陪审员:任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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