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强奸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害人谅解 自首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终字第35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吕某行为属于何种情节的定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其立法目的不仅仅是保护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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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刑一初字第436号判决书。
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终字第358号裁定书。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许峻豪、杨艳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高中文化,居民。因本案于2012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号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洪源;人民陪审员:刘陈李、李仲学。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琼;代理审判员:钱小国张凌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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