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刑一初字第436号判决书。
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终字第358号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许峻豪、杨艳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高中文化,居民。因本案于2012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号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洪源;人民陪审员:刘陈李、李仲学。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琼;代理审判员:钱小国、张凌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7日。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辩诉主张
1.公诉机关的控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2月1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吕某和朋友王某、单某、被害人徐某某(即单某女朋友)等人到昆明市官渡区XXX水疗洗浴后到三楼休息大厅休息,在休息时被害人徐某某和男友单某躺在一张沙发上睡觉,被告人吕某乘徐某某醉酒之机,将被害人抱到大厅内的一个休息间,然后冒充徐某某的男友单某和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冒充其男友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向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吕某处以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不存在任何暴力或胁迫行为,被害人的身体也没有存在丝毫的外伤。而且本案发生在洗浴的公共场所,虽有隔间,但整个空间完全是开放的,如果被害人不愿意,稍稍喊一声,恐怕就是另外一种情形了,因此,只有一种结论,就是被害人是自愿的;事后,被害人还与被告人亲属谈过赔偿的事,只不过要加太高没有达成一致而已。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吕某和朋友王某、单某、被害人徐某某(即单某女朋友)等人到昆明市官渡区XXX水疗洗浴后到三楼休息大厅休息,在休息时被害人徐某某和男友单某躺在一张沙发上睡觉,被告人吕某乘徐某某醉酒之机,将被害人抱到大厅内的一个休息间,然后冒充徐某某的男友单某和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抓获经过。
2.报案记录。
3.被告人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8.辨认笔录及照片。
9.提取笔录。
10.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三)一审判案理由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其他手段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强奸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且此辩护意见,恰恰印证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加重处罚情形的成立。因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建议该院对被告人吕某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事实、情节及量刑规范化处理意见,该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被抓获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四)一审定案结论
据此,该院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强奸是事实,但认定"当众"无证据证实。本案是被告人吕某通过欺骗的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与一般的强奸案相比,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更低。请求二审法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上诉人吕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乘受害人醉酒之机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吕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吕某强奸徐某某的地点是在水疗城休息大厅一侧的休息间内,虽然休息大厅应认定为是公共场所,但根据作案现场来看,发生本案的休息间具有一定的半封闭性,同时从作案时间上来看,本案的发生时间是在凌晨6时许,休息大厅内的人员均在休息,并无其他人看见或者知道在大厅一侧的休息间内正在发生强奸行为,而且从上诉人吕某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上看,其是将受害人徐某某抱到休息间内才发生性关系的,其并不希望他人知道。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水疗城的休息大厅虽然是公用的场所,具备公共场所的性质,但上诉人吕某所采取的方式实质上属于隐蔽的,不具有公然性,所以不应视为情节严重的强奸罪。故原判认定上诉人吕某的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畸重,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因此,上诉人吕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该院部分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唯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刑一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六、二审定案结论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刑一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七、解说
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吕某行为属于何种情节的定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其立法目的不仅仅是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更重要的是当众强奸妇女,侵犯了妇女的羞耻心,使妇女受到非常严重的羞辱,心理创伤难以恢复,而且当众强奸将会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严重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若被未成年人看到,将会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正是因为当众强奸妇女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刑法》对该类行为以提高量刑幅度的方式予以严厉打击,在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即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范围内予以良性。足见,立法者认为,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的行为是一种比一般强奸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其严重冲击了人类伦理和道德观念,应当科以更重的刑罚。
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将被判处比一般强奸更重的刑罚,因此在认定强奸行为是否具有该情节时,要求承办人要更加细致,需要结合案件实际和相关案件事实才能判定。认定该情节有两个关键点:1.行为是否发生在公众场合;2.行为是否当众进行。
1.何为公众场合?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公共场所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概念上的空间,需要有人类活动的足迹,因为公共场所背后有公共秩序的追求,但它有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而被暂时屏蔽公共场所的功能。在本案中,水疗城的休息大厅本质上是一个公共场所,人人都可以花钱出入该场所享受该服务,但该案发生在凌晨六时,并未有人员在休息大厅走动,其开放性也就不具备了,即在具体的时空下,该休息间并不具备公共场所的特征。
2、何为当众?所谓"当众"是指能为不特定的3人以上所见的情形,即被多人看见的特点。
结合本案,水疗城休息大厅虽然是公共场所,在白天营业时也是人员较多且流动比较频繁的地方。但行为发生在休息大厅一侧的休息间内,空间也相对狭小,具有一定程度的半封闭性。而且,从作案时间上看,案发在凌晨6时,休息大厅内的人都在休息,没有人留意、看见或知道休息间内有强奸犯罪发生。从案件事实来看,上诉人吕某趁大厅内的其他人不清楚发生什么事情的时候将受害人抱到休息间内与之发生性关系,从上诉人行为分析,其目的也不想让他人知道其正在实施犯罪,故其行为具有隐蔽性,不具备当众的特点。因此,该行为不能认定发生在公众场合,也不具备公然性的特点。
法律是科学,审判是艺术。既然是艺术,就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艺术是多样性的,案件事实也是各不相同,因此,审理案件,不能死板、简单认定案件事实,而是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充分考虑时间、空间等因素,分析行为人的行为,通过行为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合理地透析案件,才能得到合理、恰当的审理结果。
本案的审理,充分展现了昆明市两级法院努力学习和贯彻十八大精神,始终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努力干出实实在在的业绩;在审判工作中,昆明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努力做到司法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昆明市两级法院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进一步发挥了审判的职能和作用,努力为建设平安昆明、法治昆明、和谐昆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晏晖)
【裁判要旨】公共场所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概念上的空间,需要有人类活动的足迹,因为公共场所背后有公共秩序的追求,但它有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而被暂时屏蔽公共场所的功能。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则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