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诉宋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顺序履行抗辩权 ;表见代理;先履行抗辩权;土地承包合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起俊

李静

汪佳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合同履行中的顺序履行问题;其次是单方制作的书面合同是否属于要约邀请,该合同由被授权人代为订立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宋某为了方便与多家农户签订租地合同,统一制作了自己签名盖章的书面合同,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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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三初字第18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2号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窦某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马新翠。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起俊;审判员:李静;代理审判员:汪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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