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房屋租赁;租金;夫妻共同财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茜

朱欢

林磊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合同类案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合同签订人之间产生效力。本案涉及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权的在离婚后双方的分割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第三十九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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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2)西法民初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邓金荣云南乾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人民西路菱角塘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程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袁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石晶晶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茜;代理审判员:朱欢、林磊。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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