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确认劳动关系案 法定退休年龄;工伤;了;劳动关系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2)昌中民一终字第00745号
代理律师:

李黎

许忠汉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之母吴某出生于1961年4月18日,其2011年5月2日到被告单位工作时已年满50岁,已达到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且吴某在到被告单位工作前已经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1年12月,对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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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477号
二审判决收:(2012)昌中民一终字第00745号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系死者吴某之女),女,回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一审(二审)代理人:李黎,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代理人:崔婉荣,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二审代理人:李某2,系上诉人父亲。
被告(上诉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厂法律事务部部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忠汉,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3,该单位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成人员:审判长杨建军,审判员孟凡静,代理审判员孙利广。
二审法院: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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