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地沟油;溯及力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收购、加工“地沟油”用于销售的案件如何处理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烤鸭油是否属于“两高一部”发布的《通知》中所指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
因为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才构成本罪,而传统的定罪标准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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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海泉。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凤台县,小学文化,系安徽省凤台县村民,住该村125号,在京暂住地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邢丽明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丽英;陪审员:孙敏席久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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