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特殊体质;因果关系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本案刑事责任之认定。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害人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与正常人不同,其患有冠心病,系特异体质人群。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一般的推搡、厮打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由于被害人的体质特殊,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诱发了其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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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郎申。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车库管理员),于2011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爱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朴某,男,1957年6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鲜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车库管理员),于2011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军;代理审判员:辛祖国李晓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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