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刑升格;入罪标准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4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晓

贾玉淑

刘军社

代理律师:

张徐宁

徐辉

孙冬辉

杨鹏

于世清

法官解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高"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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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417号判决书。
2.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贾晓文。
被告人:乐某,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北京京城邂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徐宁、徐辉,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83年3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北京京城邂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冬辉,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杨鹏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某,男,1983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于世清,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晓;人民陪审员:贾玉淑、刘军社。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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