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诉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电梯事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71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小虎

刘洪国

刘洪国

杨林

法官解说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是确定多人侵权中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类型,所谓数人无意思联络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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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7124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毛某,男,1959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小虎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国,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国,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林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冯诏锋,人民陪审员张宪、人民陪审员杜月霞、书记员李淼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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