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不利解释原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2757号
审理法官:

孙妍

张春光

王茜

法官解说
在保险法上,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就是不利解释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对本案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此仅对保险法上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进行重点探讨。
对于"主动脉瓣手术"是否属于"主动脉手术"及 "主动脉瓣手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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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2757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任某,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1号楼23-32层。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葛某,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妍;代理审判员:张春光;代理审判员:王茜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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