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星源牛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案 见证合同;注意义务;法律服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律师提供见证服务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489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裁判要点在于:律师在提供见证服务是应尽到哪些合理注意义务。
见证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委托见证人对委托人之间或委托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见证的合同。签订见证合同的目的是为表明委托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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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4891号。
2、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通辽星源牛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经理。
被告: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大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立杰北京市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冯慧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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