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6752号判决书。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刘定玉。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赵某诉称
我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2号院国典华园小区4号楼301号房屋的业主。马某自2012年2月份开始在国典华园小区4号楼一层(301号房屋楼下)经营面点加工,从每天早晨四点开始经营,一直到晚上二十三点钟,期间产生大量油烟和噪音,油烟弥漫到我的卧室,噪音致我无法正常休息。因该部分房屋属于业主公摊面积,马某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使用,而且其经营行为严重干扰、影响了我的生活,因此我起诉要求马某:1、立即停止在国典华园小区4号楼一层面点部的经营活动,排除因经营产生的油烟和噪音给我造成的危害;2、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赵某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2号院国典华园小区4号楼301室房屋业主。马某自2012年2月份开始在国典华园小区4号楼一层面点部进行经营,该面点部未取得营业执照。
国典华园4号楼一层面点部的房屋属于4号楼公摊面积,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国典华园业委会为解决小区内居民的早点问题,将该房屋交给马某经营,赵某提出异议后,马某已经于2012年7月20日左右停止经营,但屋内设施设备尚未搬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至国典华园小区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调查核实,国典华园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均表示以后不会再让马某或者其他人再继续进行此类经营。
马某在电话中陈述其已在2012年7月19日停止了经营活动,2012年10月初的时候想将面点部屋内的设施设备搬走,但被国典华园业委会锁住了门,其屋内的设施设备暂时无法搬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房产证。
2.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马某在赵某楼下公共房屋部分不能经营的场所进行面点加工经营,也未取得相应的营业许可,在马某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其排烟、噪音等确会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赵某要求马某停止经营活动,排除因面点部经营给原告造成的侵害,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鉴于马某目前已停止经营,但其尚未将存放屋内的设施设备搬走,有随时经营之可能,本院认为以禁止马某继续在此经营为宜。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马某经营时间较短,且目前已停止了经营行为,亦未给赵某造成其他损害,故对于赵某此项要求,本院不予支持。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马某不得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2号院国典华园小区4号楼一层面点部继续经营。
2.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马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某)。
(六)解说
本案是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马某在赵某所在房屋的下面属于公共用房的地方从事面点加工,虽然是给整个小区的其他居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因为从事面点加工不同于普通的经营,其加工开始的时间较早,而且因加工面点需要使用一些较大型的机器,会产生很大的噪音以及油烟,而且面点部的排烟管道开口就在赵某房屋的窗户下面,每天因面点加工的油烟就会飘到赵某的房屋里,给赵某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本案中,马某是国典华园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为了解决小区居民的日常饮食问题才引进的,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因为没有考虑全面,导致面点加工部开起来以后,给楼上住户的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本案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在赵某起诉后,马某实际上已经关闭了面点部,不再经营。赵某起诉要求马某停止经营,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不存在,也不用本院强令其停止经营。但是马某却没有将加工面点的设备全部搬走,还有重新进行面点加工的可能,基于此种考虑,本院判令马某不得继续进行相应的面点经营。另外,对于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马某经营的时间较短,且在赵某起诉后即主动停止了经营,其主观过错程度不高,且马某也是因国典华园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引进,因此,本院驳回了赵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人对于住房及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在此背景下,赵某提起本次诉讼。从审理进程来讲,本案的关键在于马某的行为能否构成对赵某的侵害,根据本院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马某经营的地点位于赵某房屋的正下方,由其是马某设置的排烟空上方正好是赵某的卧室窗户,赵某卧室窗户打开时,排烟正好能进入房屋内,因此油烟会对赵某产生侵害。另外,经本院调查了解到,马某在经营期间,每天早晨4、5点钟即开始加工,加上机器的运转,造成大量的噪音,严重影响了楼上居民的正常休息,由其是赵某一家受影响最严重,赵某也是在直接与马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才通过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整个案情比较特殊,即使停止了马某的经营行为,难保不会出现李清峰、王清峰进行类似经营,于是本院除了现场勘验、了解情况以外,还并多次与国典华园小区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希望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不再将一层的公共用房再出租给其他人进行类似经营,而小区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也通过本案了解到了其行为的不当,表示以后不再将一层用房出租给其他人用于经营,不能再给业主带来不利影响。正是考虑到了这一情况,本院在做出判决的时候,才判决禁止马某继续进行面点经营,防止了侵害再继续的可能。
(刘定玉)
【裁判要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