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电视综艺;版权保护;创造性智力劳动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25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吴子芳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蓬勃发展,各类型的综艺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大量产生,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但与此同时关于电视综艺节目的偷录、盗播等侵权行为也大行其道,关于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逐渐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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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2521号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自柱;代理审判员董倚铭;人民陪审员:黄敏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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