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市飞翔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案 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力 诉权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809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该规定,经依法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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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8093号。
2.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政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飞翔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
委托代理人贾广芳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汲静韬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增辉;代理审判员:刘杰王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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