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程某离婚案 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共同债务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民字第009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雷翔

张淑清

刘鹏

代理律师:

何壮坤

丁钊

法官解说
本案在查清双方当事人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对婚姻的过错程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适用上并无障碍。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由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被告婚前所欠银行购车贷款及信用卡欠款如何处理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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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民字第00940号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何壮坤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丁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翔;审判员:张淑清;代理审判员:刘鹏
6.审结时间: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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