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和鼎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管理决定案 行政许可;正当程序;公开参与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行初字第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审法院首次受理以市广电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经审理,认为案件存在两个焦点问题: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2、被告删改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1.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本案原告不具有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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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行初字第38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管理决定。
3.诉讼各方
原告:北京九和鼎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班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索某,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焦鹏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艺龙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阳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2。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楠;代理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韦铁兵
5.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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