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诉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过程中搜集的矛盾证据之认定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行初字第7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原告举报的违法建筑是否系被告的管辖范围,而实质焦点则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收集到的针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证据,如果证明内容有矛盾,行政机关应如何认定。
对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定义及类别,《北京市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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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行初字第74号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城市管理监察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汤某。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2,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楠;代理审判员:秦齐祺付光强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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