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辉诉刘某男身体权、健康权案 民事 身体权 鉴定标准
案由:
窝藏、包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松岭区第二中学

松岭区第二中学

松岭区供电局

松岭林业局法律顾问处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初字第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邢志

孙兰仁

王丽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提出原告的伤残鉴定标准不应适用特定身份、特定主体、特定工作、特定范围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鉴定标准,要求重新鉴定。在我国关于人身损害鉴定的国家标准有两类,一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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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初字第30号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健康权。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辉,男,1998年7月5日出生,满族,松岭区第二中学学生。
法定监护人:唐某燕(曾用名唐X,与原告黄某辉系母子关系),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刘某南,男,199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松岭区第二中学学生。
法定监护人:刘某(与被告刘某南系父子关系),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松岭区供电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松岭林业局法律顾问处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松岭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邢志;审判员:孙兰仁;代理审判员:王丽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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