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等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合山市

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

柳汽二基地

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

广西合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方方

陈永强

甘露

代理律师:

覃忠师

李发翔

江炬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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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1)江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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