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5人盗窃案 盗窃罪;诈骗罪;欺骗行为与盗窃行为联结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冯鲜祥

李滨

蓝健

何炼日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五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由于盗窃罪和诈骗罪对数额的规定不一样,对该行为定性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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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2)鱼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盗窃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静。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1999年12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冯鲜祥,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因本案于2011年1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滨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1,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因本案于2011年1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蓝健,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59年8月2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0年12月27日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男,1964年7月3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3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炼日,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宇;人民陪审员:刘健、黄凤琼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胜进;审判员:阮绍新成垚军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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