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抢劫案 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自首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刑二终字第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谭忠禄

仇胜平

韦强

法官解说
一般来说,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易区分。追索赌债中致人损伤的故意伤害行为与以暴力为手段的抢劫罪,在客观上均表现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第一,行为人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目的不同。为追索赌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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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鹿刑初字第3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刑二终字第43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一审检察员廖文胜,二审检察员颜炜、强文敏。
被告人(上诉人):罗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于广西区鹿寨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区鹿寨县。
一、二审辩护人谭忠禄,广西宝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于广西区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区鹿寨县。
一审辩护人仇胜平,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韦强,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鹿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皓;人民陪审员:陈贵扬、巫裕家。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扶苜;审判员:阮绍新;审判员:成垚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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