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3人盗窃罪;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立功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刑终少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仁慧

李玲

岳敏

代理律师:

陶建武

周艳

罗天主

法官解说
被告人甄某无户籍,犯罪年龄以什么为准?
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之一。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是否适用死刑等重大实体问题,因此,查证并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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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2)鱼刑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刑终少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检察员何如权。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外号:狗肉),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1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曾某,女,1948年5月24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柳州市链条厂退休职工,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系被告人韦某之外祖母。
指定辩护人陶建武,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甄某(外号:小光),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因本案于2012年4月1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甄某2,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系被告人甄某之父亲。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地同上,系被告人甄某之母亲。
指定辩护人周艳,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外号:阿荣、荣哥、阿翔),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1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罗某2,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系被告人罗某之父亲。
法定代理人刘某2,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罗某之母亲。
辩护人罗天主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外号:色鬼),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1日被逮捕。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兰兰、人民陪审员刘健、人民陪审员黄凤琼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仁慧、审判员李玲、审判员岳敏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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