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人家业主委员会诉柳州市宜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物业公司的选聘和解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媚媚

熊佩云

司英华

代理律师:

毛锦华

邓凯成

毛锦华

法官解说
随着物业管理制度及业主权利意识的提高,广大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更换物业公司的案例已慢慢的出现。该案系该院在物权法实施后,受理的首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就选聘物业公司所产生的纠纷。从法律关系上讲,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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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一)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天和人家业主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毛锦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宜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邓凯成,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和人家业主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毛锦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 翔;人民陪审员:李莉、朱渺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媚媚;审判员:熊佩云;代理审判员:司英华。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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