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陆某等民间借贷案 担保合同;合同无效;连带赔偿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8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熊立群

傅广德

宾修清

代理律师:

周漠

高开华

法官解说
本案除了对《还款协议书》效力及1300000元债务的认定在证据分析和判断方面有较强的逻辑性之外,另外对《担保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确认为无效。但是,当被告陆某将《担保函》交给原告时,原告是否明知《担保函》是违法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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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09)鱼民初(二)重字第2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836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漠,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曾用名:陆某)。
被告(被上诉人)柳州市新华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厂厂长。
被告(上诉人)韦某。
委托代理人高开华,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光明;人民陪审员:朱渺、郑敏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立群;审判员:傅广德;代理审判员:宾修清。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1年7月27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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