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居间介绍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刑三终字第10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晓峰

马清文

吴远德

黄可权

江天德

法官解说
当前,毒品犯罪的作案方式日益复杂多样,一些犯罪分子千方百计掩盖罪证,特别是一些没有抓获毒品现场的被告人,到案后拒不供认罪行,试图逃避刑事处罚。但在没有被告人口供或被告人反供的情形下,通过审查判断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的,也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崇刑初字第2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刑三终字第105号裁定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江某(绰号"X蹄"),因本案于2011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晓峰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马清文,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绰号"X军"),因本案于2011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文某(绰号"X毛"),因本案于2011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吴远德,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绰号"X散"),因本案于2011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可权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江天德,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春宁;审判员:李艳辉;代理审判员:农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家祥;代理审判员:程耀伟;代理审判员:徐晓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