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共同犯罪故意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石家祥

赵忠杭

黄肖华

代理律师:

梁日彰

法官解说
被告人王某构成何罪是本案的关键。同案的梁某、孔某持刀毫无节制地捅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胸腹部、左上肢、双下肢有十余处损伤,其二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客观上也具体实施了持刀捅人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要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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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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