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0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精神病人;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刑二经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夏雪刚

王彩念

韦宗昆

代理律师:

莫纪军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问题有二:
第一,关于对明知是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病发期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的问题
应该明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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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桂市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刑二经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故意伤害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10(绰号"XX祥"),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恭城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莫纪军,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批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暑光;审判员:黄佩凤;代理审判员刘晶晶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雪刚;代理审判员:王彩念、韦宗昆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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