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拍卖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刑二终字第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蔡勇

邓陆平

曹阳

代理律师:

秦晓芳

盘海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秦某在明知只有某房地产公司一家参与竞买的情况下,仍帮助该公司以保留价竞拍成功,其行为是否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确定此事实的关键在于对只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竞买,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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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刑初字第6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刑二终字第99号判决书。
(二)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秦某,男,65岁,桂林市某拍卖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1年4月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一审):秦晓芳,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二审):盘海,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杰;审判员:汪建林;人民陪审员:丁建英。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勇;代理审判员:邓陆平;代理审判员:曹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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