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曾某买卖合同案 拖欠货款;法律事实;交易习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嘉宸律师事务

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刚

唐国登

李艳

代理律师:

刘文

曾永红

法官解说
本案涉诉的是买卖合同中拖欠货款的纠纷,案情看似简单,但其反映的却是在法律界争论已久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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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2)叠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文,广西嘉宸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曾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曾永红,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敏;代理审判员:陈碧青;人民陪审员:许晓冬。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刚;审判员:唐国登;代理审判员:李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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