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桂林市花木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商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程锦

吴俣

卢卫民

代理律师:

蒙晓明

王进

法官解说
本案争解决和处理的关键在于确认花木公司是否具有"新天地小区"的业主身份,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进一步确定花木公司是否需要向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物业费的问题。
1、 花木公司是否属于"新天地小区"的业主。
"业主"在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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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1)象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蒙晓明,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靖锋,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进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桂林市花木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钦毅;人民陪审员:倪毓芳、郝总路。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锦;审判员:吴俣、卢卫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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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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