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4、廖某5诉廖某1返还原物案 占有;物权保护;返还原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被告占据房屋拒不退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该房屋是1985年梅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侨房政策归还给原告父亲廖某6的,因廖某6已过世,该屋作为遗产由廖某6的继承人合法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2012)梅县法民四初字第5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47号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1,男,汉族,1956年3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2,女,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3,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廖某2,系廖某3的母亲、姐姐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丘颖青。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卓军,审判员:黄建祥,代理审判员:李新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