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潘某1等诉刘某1、刘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侵权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05号
审理法官:

黄洪远

李新红

曾园芳

代理律师:

邹英勉

李科元

李思敏

曹思平

法官解说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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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2)梅兴法民一初字第36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05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余某、潘某1、潘某2、李某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上诉人)邹英勉,广东法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李科元,广东法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李思敏,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2
委托代理人曹思平,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3、刘某4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垒成;审判员:刘辉  人民陪审员:潘汉辉。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洪远;代理审判员:李新红、曾园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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