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五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农用地使用权;搭建建筑物;临时用地;主管部门批准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2)梅中法行终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赖金华

法官解说
取得农用地使用权不等于可以未经审批就在农用地上随意搭建建筑物。
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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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2012)梅华法行初字第7号
二审:(2012)梅中法行终字第27号
(二)案由:土地行政处罚纠纷
(三)诉讼各方:
原告李某1。
委托代理人彭某。
被告五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系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赖金华,男,系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定斌,审判员:温春光,人民陪审员:江祖木。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林;审判员:张晓峰;代理审判员:杜应建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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