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公路局诉孙某1返还原物案 占有;合法占有;物权保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2)梅兴法民一初字第642号
审理法官:

刘绍通

代理律师:

黎远青

法官解说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从该条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能适用于动产也能适用于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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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2)梅兴法民一初字第642号
2、 案由:返还原物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梅州市公路局
委托代理人:黎远青,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1
委托代理人:孙某2,被告孙某1的儿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绍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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