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威胁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

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梧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被告人梁某行为的犯罪定性。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到底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1、首先要正确理解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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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2)岑刑初字第24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梧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严文,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梁某。
辩护人:严文,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小凡;代理审判员:黄友;人民陪审员:黄靖菊。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君;审判员梁志雄;代理审判员蒋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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