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失火案 失火罪 过失犯罪 火灾
案由:
失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刑终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卢秋华

郑乐影

张俊

代理律师:

姚兴禄

法官解说
本案中,刘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焦点在于量刑上。二审法院出于刑法精神与人性考量,结合犯罪人刘某自首、犯后及时补救、积极赔偿等情节,且主观恶性小,是过失犯罪,认定刘某行为适用缓刑情形,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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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2)梅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刑终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失火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
辩护人: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全福。
4.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友锵、人民陪审员吴林英、翁宇锋。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秋华、审判员郑乐影、张俊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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