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2)侯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刑终字第978号刑事裁定书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一审: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丽萍;代理审判员:林孔亮;人民陪审员:程文泽。
二审:审判长:林伟;代理审判员:李舒;代理审判员:高怀宝
6.审结时间:
一审:2012年8月3日。
二审:2012年10月8日
二、诉辩主张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尹某伙同同案人杨某2、刘某、杨某(均已判决)与胡某携带两把砍刀骑二辆摩托车窜到闽侯县青口镇长楼村观音桥附近,拦下下班回家女工张某、王某,持刀威胁两被害人并对其搜身,抢走张某人民币90元、永乐讯牌C1000手机1部;抢走王某诺基亚N7360手机1部。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并结合折旧程度,一部永乐讯C1000 旧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诺基亚N7360价值人民币546元。
2、2009年1月16日0时10分,被告人尹某伙同同案人杨某2、刘某、杨某(均已判决)与胡某携带两把砍刀骑二辆摩托车窜到闽侯县青口镇324国道大义桥头附近,由同案人刘某伸手去抢被害人林某的公文包,被害人林某用手抓住包被同案人杨某2的摩托车拖行几米后,同案人胡某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尹某和同案人杨某赶到,被告人尹某和同案人杨某下车,踢了被害人林某几下后林某松开手,五人抢走其公文包。
3、2009年1月16日0时45分,被告人尹某伙同同案人杨某2、刘某、杨某(均已判决)与胡某携带两把砍刀骑二辆摩托车窜到324国道尚干镇佳源纸箱厂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林某2后抢走其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元、中天ZT520手机l部以及身份证、退伍证等物。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中天ZT520手机旧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三、事实和证据
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2009年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尹某伙同同案人杨某2、刘某、杨某(均已判决)与胡某携带两把砍刀骑二辆摩托车窜到闽侯县青口镇长楼村观音桥附近,拦下下班回家女工张某、王某,持刀威胁两被害人并对其搜身,抢走张某人民币90元、永乐讯牌C1000手机1部;抢走王某诺基亚N7360手机1部。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并结合折旧程度,一部永乐讯C1000 旧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诺基亚N7360价值人民币546元。
2、2009年1月16日0时10分,被告人尹某伙同同案人杨某2、刘某、杨某(均已判决)与胡某携带两把砍刀骑二辆摩托车窜到闽侯县青口镇324国道大义桥头附近,由同案人刘某伸手去抢被害人林某的公文包,被害人林某用手抓住包被同案人杨某2的摩托车拖行几米后,同案人胡某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尹某和同案人杨某赶到,被告人尹某和同案人杨某下车,踢了被害人林某几下后林某松开手,五人抢走其公文包。
3、2009年1月16日0时45分,被告人尹某伙同同案人杨某2、刘某、杨某(均已判决)与胡某携带两把砍刀骑二辆摩托车窜到324国道尚干镇佳源纸箱厂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林某2后抢走其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元、中天ZT520手机l部以及身份证、退伍证等物。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中天ZT520手机旧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尹某于2011年12月8日到贵州省绥阳县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害人王某、张某、林某、林某2的陈述;同案犯杨某2、杨某、刘某的供述;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价格咨询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图;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获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四、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宣告判决后,被告人尹某提出上诉,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原判将其短时间内参与的三起抢劫简单认定为三次抢劫系认定错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五、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二审判案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多次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尹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尹某提出的原判将其在短时间内参与的三起抢劫认定为三次抢劫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实施的三次抢劫分别位于三个不同地点,故依法应认定为三次抢劫,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尹某提出其属于从犯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亦不予采纳。
七、二审定案结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八、解说
本案各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能否认定为"多次抢劫"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为"多次抢劫"。理由:一、被告人尹某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且三次抢劫的时间间隔较短,具有犯罪时间的连续性。二、被告人尹某三次抢劫行为虽然不是发生在同一地点,但犯罪地点具有相近性,符合连续犯的特征,宜定性为一次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为"多次抢劫"。理由:一、被告人尹某的三次抢劫行为都构成独立的抢劫犯罪。
每次抢劫行为都有独立的犯意,三次抢劫犯意及所实施的具体抢劫行为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同一性。二、被告人尹某是出于不同的犯意,虽在一个较短的时间段里抢劫,但是应当认定为是在不同时间内、不同地点针对不同的被害人连续实施的抢劫行为,综合其他各方面的相关因素综合判断,应定性为"多次抢劫"。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人尹某基于抢劫的犯意,连续实施了数个抢劫行为,符合连续犯的构成要件,但连续犯只能作为评定被告人是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不能以此划分是否属于"多次抢劫"。
其次,"多次抢劫"中的每次抢劫行为都应构成独立的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双抢意见》,"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其法定刑比普通抢劫罪重得多,因此每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独立的抢劫罪,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案,被告人伙同同案犯,驾驶摩托车在闽侯县内肆意搜寻作案对象,每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独立的抢劫犯罪。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本案被告人认定"多次抢劫",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从犯罪故意的单复数、犯罪时间的连续性和地点的相近性三个因素综合判断,认定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如果行为人在同一地点连续对多人同时实施抢劫的,虽然抢劫多人,但由于是基于同一犯意,不仅具有犯罪时间的连续性,还具有犯罪地点的相近性,不属于"多次抢劫"。结合本案,被告人伙同同案犯,实施的三次抢劫行为均基于不同的犯意,三次抢劫行为之间在时间上、空间上相互独立,虽然抢劫地点都在闽侯地区,但犯罪地点不具有相近性。
综上,针对被告人对三次抢劫行为不属于"多次抢劫"提起的上诉,中院二审的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林菁菁)
【裁判要旨】"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