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与福州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劳动关系;仲裁时效;双倍工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外包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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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连江人民法院(2010) 连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
再审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代某。
被告福州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永胜、审判员郑晨亮、代理审判员林善达。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集美、审判员黄思勇、林哲森。
再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天平、审判员刘宗煜、代理审判员陈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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